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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外诊断试剂展会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基因测序仪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基因测序仪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并提供相应的科学依据,同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使用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审评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高通量测序的基因测序仪采用通过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数据或通过自身临床试验数据进行临床评价。
目前高通量基因测序技术即指第二代测序技术或下一代测序(Next Generation Sequencing 或NGS)技术,其技术特征是:(1)通过测定单元的高度并行化来实现高通量;(2)由于化学、物理等原理的限制,序列读长较短,一般在150~300bp(个别原理可以实现>600bp,比如焦磷酸测序法);(3)核心技术成熟。使用元件(比如Flow Cell、硅基阵列、微流控电导结构等)的加工技术(一般在微米尺度以上)技术成熟,器件结构和性能稳定。其化学原理主要包括DNA聚合酶循环测序法和DNA连接酶循环测序法(单色或多色荧光底物标记),如基于聚合酶的联合探针锚定聚合法、基于底物特征的可逆末端终止法,以及基于电学原理和光学原理的焦磷酸测序方案等。基于其他技术的基因测序仪产品,可参照本指导原则相关适用条款并结合产品特点准备注册申报资料。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申请产品注册和相关变更注册的产品。
申请人应当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选择通过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数据或者临床试验这两种评价路径中适用的任一方式提交临床评价资料。
二、临床评价资料
(一)同品种临床评价路径的基本要求
1.同品种医疗器械判定
申请人可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中“同品种医疗器械”的定义和判定,选择已在境内获准注册的对比器械,根据申报产品特征选择合适的对比项目,分析对比器械是否符合同品种医疗器械的要求。
申请人所选取的同品种医疗器械应与申报产品适用范围相同,基本原理相同,关键功能模块构成相同、性能相似,关键指标没有差异。
2.申报产品与对比器械的等同性论证
选择合适的对比器械后,应进行相关项目的对比以论证其等同性。对比项目包括但不限于附件1所列举的项目。对比内容包括定性和定量数据、验证和确认结果,应详述二者的相同性和差异性,对于相同性,应提交充分的证据(如产品说明书、审评报告、检验报告、技术要求等)并明确证据来源。对差异性是否对产品的安全有效性产生不利影响,应通过申报产品自身的数据进行验证和/或确认。
对比申报产品和同品种产品在适用范围的相同性和差异性,建议重点考虑可检测的核酸类型、变异类型以及对使用环境的要求。
基本原理应重点关注生化原理(包括但不限于酶学反应、信号发生、信号源强度等)、物理原理(包括但不限于信号采集部件、光源、滤光器件等)、碱基对序列判断和质量评估原理(包括但不限于碱基对序列判断算法、核心数据集、错误率评估、系统弱点评估等)、系统集成原理和性能(包括但不限于:系统结构、核心模块、系统操控软件、操控人需求、可靠性等)等原理和基本性能等。
对于结构及功能模块,建议结合图示标注及性能参数进行对比。
关键指标应重点关注数据质量(包含所测序列中每个碱基的准确度:一般为仪器或分析软件系统的碱基判定时特有的质量值)、一次运行的数据产量(包括平均产量、大产量、在不同质量阈值下的平均产量等)、测序在一定质量阈值下的平均读长(可包括高质量的长读长和短可用读长等)、仪器指定的不同测序模式、不同测序模式产生的数据量和运行时间差异等。
根据上述比较,如对比产品不符合同品种产品要求的,应重新选择对比产品进行同品种比较或补充申报产品的临床试验资料;如申报产品与对比器械可判定为同品种产品,还需对两者之间的差异进行阐述并对是否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产生不利影响进行进一步评价。相关内容可参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等同性论证技术指导原则》。
3.差异性部分的安全有效性证据
针对申报产品与对比器械之间的差异,注册申请人需提交充分的科学证据证明二者的安全有效性等同。
科学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差异对下个模块性能或步骤的影响研究,差异对数据质量的影响研究。通常为研究资料或验证报告等。科学证据应详细说明针对差异进行的研究方式及研究结果,通常需包括准确、可靠、完整、可追溯的数据,必要时包括数据的产生过程,试验数据建议来自有良好质量控制的实验室;应进一步评价差异是否影响性能,以及影响的程度和范围,必要时提供临床试验数据进行确认。
不同情形所需提交的支持性资料不尽相同,申请人应当根据具体差异点提供相应的支持性资料,资料的类型和数量应根据申报产品和对比产品的差异点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的影响进行确定。申请人应根据申报产品的具体情况进行列举和判定,并给出判定的具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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